(2014)淮中民初字��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中民初字第0225号原告(反诉被告)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良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岗,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奥,该公司员工。原告(反诉被告)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煤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帝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帝景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2015年3月30日、2015年6月17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志强、王云岗,被告帝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煤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0年6月6日、6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分别承建被告发包的帝景国际商住房一标段2#、3#、5#、8#-11#、15#-18#、人防地下室(一);二标段帝景国际6#、7#、12#、13#住宅楼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并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2013年1月16日,经被告委托第三方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审计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结算款合计83986800元。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已支付60222775.04元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19564684.96元、质保金4199340元,另欠钢管租赁等材料款308862.81元,合计欠付原告工程款24072887.77元。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质保金工程审计结算一年后返还”的约定,质保金4199340元已于2014年1月26日到期。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分五次向原告偿还欠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欠款23764024.96元,钢管租赁等材料款308862.81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结止的利息,截止2014年10月16日暂定433643.6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帝景公司答辩称,原告未按原约定期限交付给被告使用,未能履行其竣工交付义务。其中住宅楼只交付了6、7、13栋,人防地下室工程至今未能交付。原告也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在质保期内对质量通病进行维修,且原告未在协议约定的2013年11月30日前向被告提供一期两个标段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留置一部分工程款是作为工程维修的费用,因为被告已经为工程维修支付60245元维修费,目前为止有很多业主反映房屋质量有问题,被告按合同约定通知原告修理,原告均不予理采。双方重新约定,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到期一个月后质保金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原告帝景公司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标段工程开工日期为2010年2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23日,二标���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同时约定,竣工验收不合格,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未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扣除质量保证金。至起诉时,反诉被告只交付了6、7、13号楼,其余均未按时履行交付义务,反诉被告违约,给反诉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交付竣工验收资料;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反诉被告中煤公司答辩称:1、原告已经按施工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竣工资料并将相关资料提交住建局备案,有一部分资料是因为被告没有及时进行工程验收造成的。本案是因为被告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工程款,造成后续的维修及竣工无法推进,使原告不得不行使不安抗辩权。另外,由于工程进度款的不到位,也无法使原告继续履行施工义务,因此,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没有合同支持和法定理由,请法庭依法驳���其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0年6月6日、6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分别承建被告发包的帝景国际商住房一标段2、3、5、8、9、10、11、15、16、17、18号楼、人防地下室(一),二标段帝景国际6、7、12、13号住宅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施工,被告已实际使用上述房屋。2013年1月16日,经被告委托第三方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审计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结算款合计83986800元。2013年12月31日,双方就上述工程结算及剩余工程款的支付达成协议:一、工程款结算:1、甲方(帝景公司)根据乙方(中煤公司)所提供的工程竣工决算书,经甲方委托的工程造价事务所的审计,并经双方确认,乙方施工的所有项目工程最终决算总价为83986800元,总造价中包含��方施工的全部已完工程及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及造价,且甲供材已扣除。人防(一)未完水电工程乙方负责施工(正在施工,12月20日前完工),甲方分包未完工程由甲方负责施工;2、工程决算后,乙方将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一期二标段的所有××的维修工作;3、工程剩余款项及质保金。工程决算时已付工程款60222775.04元,质保金4199340元,剩余工程款为19564684.96元;二、剩余工程款的支付:1、应付剩余工程款的金额由双方财务对账后确认;2、甲方确保在2014年10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为19564684.96元,支付时间节点为:(1)2014年1月春节前向乙方支付200万元,(2)2014年4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400万元,(3)2014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400万元,(4)2014年8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400万元,(5)2014年10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556.468496万元;三、乙方预留5%的质保金4199340元,按原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到期后一个月内,甲方一次性现金或电汇支付给乙方;四、在2014年10月31日前,甲方应根据销售情况及资金情况向乙方分期支付剩余工程款。至2014年10月31日止,抵押期满,甲方仍未支付完乙方剩余工程款,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款项金额同期银行利息,同时乙方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上述协议生效后,被告帝景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中煤公司任何款项。施工过程中,因帝景公司防洪沟施工,使用中煤公司钢管材料等租赁费用计308862.81元。庭审中,原告中煤公司陈述争议房屋从2011年年底开始陆续交付,没有齐全的交房手续,且原告已经将验收资料全部交付被告,由于被告其他配套设施及规费的缴纳问题,一直使工程未能竣工验收,但被告已经将房屋陆续交付业主。对此,被告无异议。案件审理期间,反诉原告帝景公司申请撤回反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同时有下列证据证明:争议工程一、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房证明、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结算报告书》、《协议书》《帝景公司防洪沟用中煤公司材料汇总表》《询证函》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争议工程结算及剩余款支付所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帝景公司欠原告中煤公司剩余工程款19564684.96元,被告亦予以认可;二、关于工程质保期的起始时间。由于被告帝景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工程一直未经竣工验收,而被告已接收争议工程且交付业主使用,应当视为争议工程质量合格。从2013年12月31日《协议书》的内容反映,双方已就工程进行结算,说明争议工程已完全可以进行交付使用,至目前为止,应当超出13个月的质保金返还期间,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保修费用的情况下,该质保金应当全额返还;三、关于利息的计算。双方当事人就利息的计算在《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当被告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应当承担利息。虽然《协议书》没有就利率标准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施工合同对工程款利息支付的一般性规则,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质保金为无息返还。综上,被告帝景公司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19564684.96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同时返还工程质保金4199340元,给付钢管材料等租赁费用计308862.81元。���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9564684.9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起始时间为:自2014年2月1日起按200万元计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400万元计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400万元计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400万元计息,自2014年10月26日起按556.468496万元计息。利息计算直至工程款付清时止;二、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4199340元;三、��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钢管材料等租赁费用计308862.8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333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693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均由被告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上诉标的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行号:103301010069;帐号:03×××75。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季明丽人民陪审员 严振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