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012号申请执行人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公寓2-17B。负责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乡国家沙漠森林公园。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货款人民币71.8万元和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5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0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