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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林金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54-2号申请执行人刘光明。被执行人林金文。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广法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金文之妻王爱琦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金文之妻王爱琦名下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文星街30号1栋3单元1号(产权证号000667**)住宅壹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