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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勇、宋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东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16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22元,执行费2476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正在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