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004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亚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11时48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苏G×××××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刘顶村村委会院内向外行驶时,车头与被害人刘某受伤。后被害人刘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3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在现场向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海州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未出庭证人葛明祥、刘永雷、朱文成的书面证词,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三大队出具的连公交认字[2015]第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连正达司鉴中心[2015]病鉴字第021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5]45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海州三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正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