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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梅丰、李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梅丰,李睿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8999180-7。法定代表人刘正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兵,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峰。被告梅丰。被告李睿。本院在审理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梅丰、李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梅丰、李睿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梅丰、李睿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梅丰、李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