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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文波与刘永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波,刘永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杨文波,农民。被告:刘永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波诉被告刘永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文波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坤代理审判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