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文波与刘永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波,刘永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杨文波,农民。被告:刘永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波诉被告刘永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文波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坤代理审判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