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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霞与蒋华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48号原告李霞,中国东方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庞小红,无固定职业。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诉讼或上诉。被告蒋华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XX,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告李霞诉被告蒋华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期间,原、被告向本院申请调解,调解期限为2个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判员王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张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