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银才与周兴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才,周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刘银才,女。被执行人周兴贵,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兴贵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周兴贵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周兴贵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兴贵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银才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周兴贵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周兴贵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刘银才可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