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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阳江市江城区,户籍所在地是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万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在相互了解甚少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8日到原阳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18日至28日,被告因工作关系未能与原告同居。2015年3月28日,被告的家人出了车祸,原告知道后(是原告母亲告诉的),下班马上去医院,在去的路上被被告警告,说被告的一位朋友在,到医院后不能靠近被告,也不能叫被告的名字。后来问被告为什么不通知原告却通知另一位男性朋友,被告却说通知了原告。2015年3月30日至4月12日,被告与原告同居。原告早上送被告去医院,晚上又接被告回来吃饭,然后又带饭去医院,可被告却从未给过好脸色,也不愿意同原告说话。每天晚上被告都不准原告碰她,4月11日前,双方没有发生过关系,没有生育子女。从2015年4月13日至今,双方的感情一直都没有任何的改善,多次协商离婚无果。这样没有感情、没有温暖、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受不了。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双方婚前的感情还好,婚后的感情也还好。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原告的家人提出的,被告认为双方还是有感情的,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5年3月18日到阳江市江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由于相互沟通较少,双方有时会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5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而成为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由于相互沟通较少,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影响夫妻感情。从今往后,原、被告只要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共同搞好家庭团结,相信是能和好如初的。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关万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文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