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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大生制造厂与袁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大生制造厂,马楚斌,袁瑞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大生制造厂。经营者马楚斌。原告马楚斌。被告袁瑞霞。本院在审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大生制造厂与袁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大生制造厂、马楚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大生制造厂、马楚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6.55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大生制造厂、马楚斌共同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沈凌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