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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承恩诉被告许富斌、李玉红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承恩,许富斌,李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16号原告杜承恩,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温县祥云镇委托代理人杜巍,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祥云镇被告许富斌,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北冷乡被告李玉红,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承恩诉被告许富斌、李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承恩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杜承恩负担。审判员 王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钰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