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体常、林宗梅与赵先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体常,林宗梅,赵先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595号原告王体常,男,汉族,仁怀市人。原告林宗梅,女,汉族,仁怀市人。被告赵先远,男,汉族,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涂静,女,汉族,仁怀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学勇,贵州省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体常、林宗梅与被告赵先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体常、林宗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礼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樱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