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济南市市中舜泰建材开发公司与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舜泰建材开发公司,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清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486-1号原告济南市市中舜泰建材开发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宗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延来,男,济南市市中舜泰建材开发公司经理,住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宋庆太,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国,总经理。被告祝清魁,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市中舜泰建材开发公司与被告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清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市中舜泰建材开发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市中舜泰建材开发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市中舜泰建材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济南市市中舜泰建材开发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亓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