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琼存与莫源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42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嘉文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