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宿州市开发区万达物资供应站与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开发区万达物资供应站,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宿州市开发区万达物资供应站。(经营者:杨雪)。委托代理人:赵健,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方菊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开发区万达物资供应站与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开发区万达物资供应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XXXXXXX元予以冻结。原告宿州市开发区万达物资供应站提供杨书敏所有的房屋予以担保(房地产权利人杨书敏,房产证号20××21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开发区万达物资供应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XXX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宿州市开发区万达物资供应站提供的杨书敏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房地产权利人杨书敏,房产证号20××21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变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等方式处理该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久华代理审判员 袁琳琳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