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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锋与史广华、宋彩英、杨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史某某,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应向将位于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元驰世纪城小区C-1幢2单元503室的房屋过户于申请执行人王某名下(此房产作价人民币84万元,折抵60万元与申请执行人,剩余20万元由申请执行人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房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先于查封,故目前无法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6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