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终字第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与成都中天坤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中天坤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天坤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中段,现暂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西岭大道79号(东顺花园)。法定代表人杨辉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无为县石涧镇黄龙岗。法定代表人姚金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文明、陈连群,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成都中天坤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成都中天坤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中天坤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上诉人成都中天坤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永 军代理审判员 李呈蕴代理审判员付陈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云 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