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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7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748-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景玉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花王鞋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世到。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及利息158398.21元及负担执行费2272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1.94元,并在本院受理的(2015)穗荔法执字第2414号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女装鞋3510对。该案将对已被查封的女装鞋3510对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将参与分配该案处理后的财产。除此以外,本院依法向有关车辆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748号案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