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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行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安市福瑞德机电有限公司、陈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福瑞德机电有限公司,沃德电机(福安市)有限公司,陈亮,纪美玲,陈璜,王桂华,李赛梅,王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行字第9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负责人郑祖贤,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福瑞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纪美玲。被执行人沃德电机(福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纪美玲。被执行人陈亮,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纪美玲,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璜,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桂华,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赛梅,女,1974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桂良,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福瑞德机电有限公司,陈亮,纪美玲,沃德电机(福安市)有限公司,陈璜,王桂华,李赛梅,王桂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仲裁委员会(2014)榕仲裁字第28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998590.3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安市福瑞德机电有限公司,纪美玲,沃德电机(福安市)有限公司,王桂华,李赛梅,王桂良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由本院查控的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且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2014)榕仲裁字第28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