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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曹恩君与徐海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孩子在哺乳期,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退付原告曹某某150元。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