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曹恩君与徐海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孩子在哺乳期,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退付原告曹某某150元。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