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龙兴农膜有限公司与安丘市孚泰工艺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山东寿光龙兴农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世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强,该公司职工。被告:安丘市孚泰工艺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远,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守俭,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龙兴农膜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丘市孚泰工艺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寿光龙兴农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2元,减半收取2386元,保全费17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山代理审判员 葛云玲人民陪审员 于海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