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美君与被申请人徐宇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美君,徐宇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83号申请人苏美君,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徐宇尧,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系死者郑某某之子。申请人苏美君与被申请人徐宇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美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64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1XXXXX**号)。申请人苏美君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XXXX**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美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徐宇尧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64号房屋产权(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1XXXXX**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冻结申请人苏美君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房屋产权(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XXXX**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