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6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梅玉龙与陈庆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玉龙,陈庆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631-2号申请执行人梅玉龙。被执行人陈庆宏。申请执行人梅玉龙与被执行人陈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的(2012)邮送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陈庆宏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梅玉龙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9月15日算至2012年7月15日);如陈庆宏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庆宏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庆宏存款情况、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庆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2)邮送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舟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