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美义申请执行四川西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义,四川西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32-1号申请执行人杨美义。被执行人四川西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衡明全杨美义申请执行四川西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美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27183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西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因被执行人四川西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杨美义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西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