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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政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章山、许秀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政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章山,许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政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吴世清,局长。被执行人吴章山,男,住政和县。被执行人许秀琴,女,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政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章山、许秀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政执审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政执审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绍标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