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闫燕诉被告刘拥军、濮阳市三新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燕,刘拥军,濮阳市三新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233号原告闫燕。委托代理人栾好明,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拥军。被告濮阳市三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军。被告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燕诉被告刘拥军、濮阳市三新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燕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