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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闫燕诉被告刘拥军、濮阳市三新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燕,刘拥军,濮阳市三新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233号原告闫燕。委托代理人栾好明,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拥军。被告濮阳市三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军。被告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燕诉被告刘拥军、濮阳市三新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大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燕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