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晓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龙,男,满族,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书记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2月初至2015年6月7日,被告人王晓龙先后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的民乐超市、金天超市、站前批发部、立新超市、荷花超市、东升批发部、旺达超市盗取玉溪香烟14盒、两罐饮料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7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晓龙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晓龙的供述,被害人金某某、蔡某某、孟某某、梁某某、矫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吸毒检测表,价格鉴定书,申请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晓龙案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并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佟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