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梁培坤与何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培坤,何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梁培坤,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何炎明,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培坤诉被告何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培坤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培坤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培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梁培坤负担(原告梁培坤已付1029元)。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