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086号原告潘某某,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陶某某,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820元,共计1940元,由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