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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恢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喜格、邓小娟与邓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格,邓小娟,邓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喜格申请执行人:邓小娟被执行人:邓超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06)任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传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