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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3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的赡养费,每月按500元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的赡养费,每月按200元计算,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宝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