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玉平与王传芳、罗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平,王传芳,罗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99号原告刘玉平,女,生于1963年6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罗泽文,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传芳,女,生于1981年1月1日,汉族,户籍地达川区。被告罗远亮,男,生于1967年4月26日,汉族,户籍地达川区。原告刘玉平诉被告王传芳、罗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平及委托代理人罗泽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传芳、罗远亮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因做生意差钱多次向原告苦苦哀求后,原告考虑是朋友,便同意了,且于2011年12月5日在达县给二被告借了现金13万元。同时,二被告亲自给原告出具了13万元的借条。其内客为:“今借到刘玉平现金人民币1300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正),于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5月5日还清。以达县南外侨兴茗苑A幢2单元7-3号房屋作抵押,如不归还夫妻俩无条件把房屋给刘玉平。借款人:罗运亮、王传芳,2011年12月5日。”且证人罗德伟在该借条上签名证实,二被告也把其购买的达县南外侨兴茗苑A幢2单元7-3号房屋合同原件交给了原告。然而,二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时,却苦求原告说:“我给你按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请延期到2013年11月底归还清”。原告同意后到2013年11月底向二被告催收时,二被告又哀求下一月归还。当到期又催收时,二被告仍如昔一样哀求延期,直推到2014年11月20日说连本带息还清。但在2014年11月20日向被告催收时,却说无钱。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二被告一次性还清在原告处借款本息合计204755.2元人民币(本金130000元、利息按达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月利率0.9584﹪的2倍计算30月为74755.2元);同时,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传芳、罗远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2月5日,原告给二被告借现金13万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刘玉平现金人民巾130000.00元(壹拾叁万元正),于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5月5日还清。以达县南外侨兴茗苑A幢2单元7-3号房屋作抵押,如不归还夫妻俩无条件把房屋给刘玉平。借款人:罗运亮(签名)、王传芳(签名),2011年12月5日。证人:罗德伟(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通过手机、短信、登门等方式多次向二被告催收,二被告再一再二地要求延期后,仍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同时查明,二被告在借条上约定将达县南外侨兴茗苑A幢2单元7-3号房屋抵押给原告,但双方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举证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二被告的房产信息、二被告的借条、原、被告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录音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有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其借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按达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月利率0.9584﹪的2倍计算30个月利息为74755.2元,同时,二被告还要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因二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其利息应从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传芳、罗远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玉平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1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141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小旋审 判 员 魏文锋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