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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敏与被执行人徐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敏,徐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敏,男,,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徐志良,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志敏与被执行人徐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隆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徐志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志敏于2014年2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234.98万元未得到执行。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