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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荣与余代文、罗万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荣,余代文,罗万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江荣。委托代理人郑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代文。被告罗万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荣与被告余代文、罗万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荣以与被告余代文、罗万希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江荣负担。审判员  胡扬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