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万芬、陈大进与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芬,陈大进,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周万芬,无固定职业。原告陈大进(系周万芬丈夫),无固定职业。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可欣、杨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永杰,执行董事。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88号。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董事长。原告周万芬、陈大进诉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禧物业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禧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西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万芬、陈大进共同���托代理人王可欣、杨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禧物业公司、龙禧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万芬、陈大进诉称,二原告购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1号龙禧深蓝公寓16层17号,后与被告龙禧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该房屋租赁给龙禧物业公司,被告龙禧投资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协议约定:龙禧物业公司定期向原告支付租金,不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的,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三向原告交付违约金。但从2014年6月1日起,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租金共计2440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按逾期未付租金30%计算的违约金7322.4元。3.判令解除租赁协议。4.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龙禧物业公司未到庭,也未书面答辩。被告龙禧投资公司未到庭,也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万芬、陈大进共同共有位于本市开发区昆仑山路1号龙禧深蓝公寓1617号房屋一套(也即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1号龙禧.深蓝公寓16层17号房屋),2009年5月31日,原告周万芬将上述房屋租赁给被告龙禧物业公司使用,并与被告龙禧物业公司(甲方)、龙禧投资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龙禧深蓝公寓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每年6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前,甲方将该年度,按总房价8%计算的年租金(人民币:24408元)打入乙方银行账户内,前两年返还金额,已从购房款中扣除,���计人民币48816元,租金返还从第三年开始;丙方对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有效期间;三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向乙方缴付违约金。合同尾部龙禧物业公司、龙禧投资公司均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周万芬签字并捺印。2014年4月2日,龙禧投资公司(乙方)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涉案公寓十三户业主(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乙方于2014年4月2日向甲方每户业主支付现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共计陆万伍仟元整,以及杭州龙禧大酒店消费券每户五仟元整,共计陆万伍仟元整;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再追究2014年3月28日之前乙方任何违约责��;3.自2014年3月28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半年付一次。原告称补充协议系龙禧物业公司借用龙禧投资公司公章签订的,实际签约人仍为龙禧物业公司,该协议将每一年付一次的租金支付方式改为每半年支付一次,但其并未提供证明实际签约人为龙禧物业公司的证据。庭审中,原告陈述自租赁协议签订至今涉案房屋一直由被告龙禧物业公司承租使用。被告龙禧物业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半年的租金后再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租赁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一份、二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一份予以证明,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原、被���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龙禧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龙禧投资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告并未给付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租金,故原告按租赁协议约定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该期间租金共计24408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过高,原告主张按未付租金24408元的30%进行主张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金额为7322.4元;被告未按期给付租金致使原告通过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收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称2014年4月2日补充协议对付租方式进行的变更对龙禧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主张,其虽称合同实际签订人为龙禧物业公司,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补充协议对龙禧物业公司不产生约束力,也不产生付租方式变更的效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万芬、陈大进与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龙禧深蓝公寓租赁协议》。二、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万芬、陈大进2014年6月1日至2015��5月31日期间租金24408元及违约金7322.4元。三、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下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由被告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