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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绍兴金绿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绍兴金绿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立矿。委托代理人:陶晓芳,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金绿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政权。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金绿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金绿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92元,减半收取11546元,由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