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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忱与张兴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忱,张兴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寿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李忱。被告张兴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忱诉被告张兴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治疗尚未终结,各项损失尚未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夏宝山审 判 员  张英云人民陪审员  袁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隋 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