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执民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玉妹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妹,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妹。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申请人郭玉妹与被申请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西仲调字(2014)第23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公安“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银行账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向东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金执民字第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旭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