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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强与被告张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张秀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44号原告马强,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秀伟,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马强诉被告张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先行通过案外人进行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