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伟达与朱和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伟达,朱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许伟达。被执行人:朱和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和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和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朱和国所有的“浙嵊渔07758”船在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的柴油补贴款19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姣芬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0号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许伟达与朱和国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贵局是“浙嵊渔07758”船柴油款的核准发放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朱和国所有的“浙嵊渔07758”船的柴油补贴款192000元。附:(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0号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XXX联系电话:232****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