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风林与周少章、闫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林,周少章,闫书亮,王义锋,周格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孟民初字第708号原告赵风林。委托代理人孙振,孟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少章。被告闫书亮。被告王义锋。被告周格安。原告赵风林与被告周少章、闫书亮、王义锋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周少章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和8月20日偿还原告赵风林借款100000元和50000元。被告逾期未还,则每月支付原告利息2500元。二、被告周少章、闫书亮、王义锋、周格安对上述偿还借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30元,由被告周少章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