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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小华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华,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华。委托代理人张成,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勇。赵小华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小华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张勇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小华货款及利息合计35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小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理由是被执行人张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小华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