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爱民、何桂英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双英,李爱民,何桂英,李亚,刘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初字第0206号自诉人叶双英。委托代理人张跃(特别授权),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爱民。被告人何桂英。被告人李亚。被告人刘刚。自诉人叶双英以被告人李爱民、何桂英、李亚、刘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叶双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叶双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叶双英撤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晓林审 判 员 徐辉云人民陪审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