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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谭传军与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15-1号申请执行人谭传军,男。被执行人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龙。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该案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30000元,延迟支付利息1549元(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暂从201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至2015年7月13日止),执行费395元,以上共计3194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9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文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