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公司长治分行与郭虎、梅沁平借款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公司长治分行,郭虎,梅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公司长治分行。负责人陈建荣,行长。被执行人郭虎,男,194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沁源县王陶乡王陶村人,住被执行人梅沁平,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沁源县王陶乡王陶村人,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郭虎、梅沁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郭虎、梅沁平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10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长执字第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志勇审判员 李晋星审判员 赵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新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