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韩卫东与庄福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卫东,庄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韩卫东,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庄福成。法定代表人:张延华。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包括:本金2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