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与被告武某、刘某、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武某,刘某,康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苏某。被告武某。被告刘某。第三人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武某、刘某、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某、刘某、康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武某、刘某、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苏某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