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与被告武某、刘某、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武某,刘某,康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苏某。被告武某。被告刘某。第三人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武某、刘某、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某、刘某、康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武某、刘某、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苏某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