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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与莫佰军、莫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莫佰军,莫伯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初字第4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地址:凤凰县沱江镇。负责人胡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卫华,男,住凤凰县沱江镇,系该支行员工。被告莫佰军,男,住凤凰县沱江镇。被告莫伯武,男,住凤凰县沱江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行凤凰县支行)与被告莫佰军、莫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莫佰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伯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行凤凰县支行诉称:2013年11月28日,被告莫佰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年,由被告莫伯武担保;现借款到期,经原告方信贷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处: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经质证,被告莫佰军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1月28日,被告莫佰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由被告莫伯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2、贷款发放通知单,经质证,被告莫佰军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2013年11月28日原告已向被告莫佰军发放了贷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莫佰军辩称,其对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但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被告莫佰军没有提交证据。被告莫伯武没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被告莫佰军向原告中国农行凤凰县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由被告莫伯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莫佰军发放了贷款50000元;现借款人和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为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行凤凰县支行与被告莫佰军和莫伯武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现被告莫佰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未偿还和借款产生的利息、逾期罚息未支付,连带责任担保人被告莫伯武应当依照约定与被告莫佰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莫佰军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借款产生的利息、逾期罚息,并由被告莫伯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佰军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日止),被告莫伯武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莫伯武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支付的款项向被告莫佰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被告莫佰军和莫伯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兵权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歌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