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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申请宣告钱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七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某甲,贵州省毕节市。申请人张某乙,河南省固始县。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要求申请宣告钱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称:申请人张某甲的三子、张某乙的丈夫钱某于2013年4月3日私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特向本院申请宣告钱某失踪。经查,申请人张某甲的三子、张某乙的丈夫钱某,又名钱某,贵州省毕节市双山新区。被申请人钱某于2013年4月3日在贵州省毕节市双山新区私自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12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钱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钱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钱某下落不明已经两年,并经本院公告寻找,公告期间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钱某(又名钱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为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红菊 微信公众号“”